十三年前,孔山还是一个二十多岁的青年,因年轻好事与朋友结伙打劫他人,同案犯落网后他逃往外乡。但长期的流浪却不能将罪行一笔勾销,十三年后他已人近中年,却不得不走进监狱,洗刷他往日的罪过。6月1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孔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996年11月23日晚,兰考县红庙镇某村村民张勇(已判刑)宴请来给他送结婚贺礼的朋友,邀请本村村民孔山与李胜(已判刑)作陪。推杯换盏之间,几人都没少喝酒。酒后张勇、孔山、李胜三人陪同张勇的朋友去邻村找其未婚妻,找到后看朋友与未婚妻似乎有话要说,张勇就带着孔山、李胜离开了。
茫茫夜色中,三个人往村里晃着。路上,酒劲儿还没有下去的这他们,琢磨着劫个人弄俩钱花花。正讨论着,听见对面过来一个骑车人(被害人孔河)。三人就问:“谁?”骑车人也挺横,答道:“你们管我是谁?”三个人一听就火了,孔山上前去就朝被害人孔河脸上打了一拳,李胜上去抱住他的腰,张勇、孔山又对其一顿猛打。孔河趁三人不备,从腰间掏出九节鞭还击。厮打间,张勇从孔河手中夺过九节鞭,使劲打孔河。这当口,被告人孔山从孔河被撕掉扔在地上的上衣里摸出一沓钱(3600元)。将孔河打得不能动弹之后,三人扬长而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孔河的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1997年元月7日、1997年9月1日,被告人孔山的家属退出赃款3500元,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37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孔山的亲属积极退赃且对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