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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持刀入户抢劫 两名歹徒依法重判

  发布时间:2009-06-22 15:56:17


    近日,开封中院审结一起蒙面持刀入户抢劫、盗窃案。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5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新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人伙同张歌(已死亡)预谋抢劫,被告人张猛提前踩点,和被告人林新文一同准备刀具、口罩等作案工具。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三人蒙面持刀闯入尉氏县城关镇新村王某家。二被告人分别持刀胁迫王某和其妻,抢走现金10000元、戒指一枚及摩托罗拉手机和三星手机各一部。后二被告人各分得现金4400元,并将手机卖掉,得赃款约1100元,予以挥霍。3月10日晚,二被告人蒙面持刀闯入尉氏县城关镇铁路北街郝某家,用刀胁迫郝某及其子张某,抢走现金约2000元、手机两部及项链、戒指等首饰。后二被告人将手机、首饰卖掉,得赃款约4000余元,予以挥霍。8月31日晚,被告人张猛持刀闯入尉氏县城关镇花厂街东段被害人乔某家,用刀将乔某刺伤,抢走现金9000余元及加油券等物。经鉴定被害人乔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属五级。

    2007年9月13日晚,被告人林新文伙同王明、陈韶关(后二人已另案处理)等人在邢庄乡蜜峰赵村,盗窃陈某1辆“大阳”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667元。该车已发还失主。2008年2月22日晚,二被告人在尉氏县新村晋某家,盗窃现金约1000元及戒指、手链、玉手镯等首饰。作案后,二被告人将部分首饰扔掉,将手链和戒指卖得赃款约3100元,予以挥霍。5月19日夜,被告人林新文伙同陈韶关、赵鹏、李孬(后三人已另案处理)撬开尉氏县城关镇新村李某家的烧鸡店门,盗走海尔120型冰柜、电脑主机各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373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猛、林新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积极主动,所起作用较大,不应区分主从。被告人张猛入户抢劫3次,抢劫财物价值26100元,属于数额巨大,且致人重伤,有法定的四个加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林新文入户两次,抢劫财物价值17100元,属于数额巨大,有法定的两个加重处罚情节。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兼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猛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新文在第一起盗窃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第一起、第三起盗窃赃物均已归还失主,取得失主原谅,能坦白供述罪行,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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