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盗窃玉米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持砖头将人砸伤,6月17日,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祁某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祁某伙同周国某、周金某、祁红某(三人另案处理)开着三轮摩托车到通许县邸阁村南头公路上偷王某家所晒玉米,被发现后,被告人祁某用车上准备好的砖头将王某砸伤(轻微伤)后弃车逃跑。后被告人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致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