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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手段触刑律 夫妻双双进牢房

  发布时间:2009-06-17 16:31:2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因讨要债务不成,债务人王磊又说难听话,债权人李帅一气之下伙同其妻马芳把债务人的孙子王辉扣押达八天之久,开封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帅、马芳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

    王磊和李帅本是朋友,王磊因事向李帅借钱300元,后经李帅多次催要,王磊一直未还。2001年1月5日下午1时许,李帅骑摩托车再次去王磊家索要欠款,王磊不在家,此时正好看到王磊八岁的孙子王辉在家门口玩耍,李帅便说:“王辉,坐我的摩托车去村东头,我给你买好吃的,找你爷爷去”,王辉便坐上摩托车,李帅径直把王辉带到了自己家。走到家后,李帅急切地对妻子说:“赶快收拾东西,现在去陕西省城固县你娘家”。马芳问:“你带个小男孩是怎么回事?”李帅说“他是王磊的孙子,王磊借我的钱不还,还说孬话,咱们把他孙子带到陕西,让他急急,看他还钱不还”。马芳看到李帅急切的样子,也不敢多问,便同意了,简单收拾几件衣服,匆匆忙忙就走了。他们先到郑州,然后转火车去陕西,到达陕西马芳的娘家后,他们把王辉关在西屋里,二人轮流看管,不让王辉出来。当天下午,王磊因找不到孙子,听同村人说是李帅带走了,到李帅家找时,已人去屋空,于是向公安局报案。

    到陕西的第二天,李帅用其岳父家的电话给王磊打电话说:“你欠我的钱不还,我把你孙子带陕西来了,我让你路费花的钱比300元还多,带上钱到陕西来接你孙子。”刚开始王磊不敢报案,害怕报案后其孙子有什么危险,后来实在没办法,才带上公安局的人去解救。李帅得知公安局的人抓他时逃跑至深圳,后来马芳也一同到深圳。公安机关在2004年几次抓捕未获,2007年9月,李帅和马芳被抓捕归案。在看守所里李帅和马芳分别写了悔过书,认识到因为文化低,法律知识淡薄,才犯下了错,非常后悔,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作出补偿,因家中有两个六岁和四岁的孩子,以及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请求法院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帅、马芳为索要债务而绑架第三人做为人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帅、马芳有期徒刑十年和五年。宣判后,李帅和马芳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帅、马芳为达到向债务人王磊索要欠债的目的,将王磊之孙带到异地扣押看管,非法剥夺债务人亲属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动机是为了索取本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并非以索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认定”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芳在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最终判决。

    开封中院刑二庭庭长董风艳认为,上述案例关键是为索取债务扣押第三人的定性问题,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从此规定中的“他人”可以看出,并没有限定为债务人本人。因此,“他人”应当包括债务人以及与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一般情况下是债务人的亲属。非法拘禁罪主要强调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从立法目的上看,无论索取的是合法、正当的债务,或是非法的债务,只要采取了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标准,都不从本质上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索取债务,索取认为本该属于自己的财物,被告人索取行为总是“事出有因”,不具有凭空索取的动机,而绑架罪的直接目的则是无缘无故勒索他人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绑架、扣押人质,剥夺人身自由只是索取钱财从而实现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实施绑架的行为大多是出于无中生有。案例中被告人李帅与债务人王磊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与妻子为解决合法民事纠纷,采取了非法手段,剥夺了人身自由,从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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