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油田原油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中原油田“春30”油井地处兰考县固阳镇马目村西,李某系该村人,其利用地理条件比较熟悉的优势,2006年秋季,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到油井偷油,共计1.6吨,价值3996.36元。作案后,李某外逃,在此期间,整日惶惶不安,胆战心惊,并且想念家中的妻儿老小,身心备受煎熬,于2008年9月6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国家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只承认参与一次盗窃,没有证据证明,其同案犯均证明李某参与了两次盗油的事实,故被告人李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开封中院刑二庭庭长董风艳认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符合二个条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李某没有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投案行为不成立自首,也没有得到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的盗窃行为,侵犯的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并且其犯罪手段很可能造成油田设备的破坏,影响国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此类案件,应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同时提醒,对于投案的犯罪分子,应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过,才能得到法院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