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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安检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09-06-17 15:37:38


    【案情简介】甲自建三层楼房一栋,出租于乙公司作超市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万元,租期5年,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甲即把楼房交付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支付租金。三个月后,金融危机爆发,超市不景气。乙公司以楼房未经消防安检为由,认为租赁合同无效,拒付租金,而甲认为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

    【强制性条款】新《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案例分析】根据新《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似应认为合同无效。但我们仍需进行理性的法理分析:新《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即为了消防安全的考虑。因此,本条所说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的“使用”都应解释成与公共安全有关的使用,而房屋租赁行为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双方,与公共安全无关的私法行为,自不在本条“使用”的范围之内。也许有人会问虽然合同有效与否只牵涉到双方当事人,但合同履行的后果即承租人投入使用涉及到公共安全,所以租赁合同有效与否也涉及到公共安全。笔者认为,承租的房屋投入使用才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问题,公安消防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或者责令停业整改。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如果停业后整改成功的,通过安检验收后,仍可投入使用,没有必要否定与公共安全无关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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