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规定民事起诉状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写明案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产生诸多问题。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如: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服务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等等,就涉及到案由的选择,选择的案由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同,当事人承担的权利义务也有很大的区别。案由选择的不同,在不同的法院审理这些案件的具体业务庭也不同。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在具体的立案工作实践中,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可以立这一个案由,也可以立另一个案由。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状没有写明案由,一审法院法官立案时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争议确定案由,就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因为有两个可以选择的案由,立案人员不可能猜出起诉人的想法,然后按照其意愿选择符合其想法的案由。在立案当时给当事人讲解请求权竞合的相关法律知识,让其选择涉及其切身利益案由,起诉人由于自己的文化水平及对法律的不了解,在立案当时让起诉人自己选择案由也比较困难。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当事人应在民事诉状中写明案由,以便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焦点和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