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张辉乘坐潘世念的摩托车参加朋友安亚辉的婚礼,中午饮酒过量,二人返回途中摩托车掉进路沟,张辉掉在路上被送回家后发现死亡。6月7日,通许县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新郎安亚辉、新娘崔林燕补偿死者张辉家属经济损失20000元。
张辉、潘世念与安亚辉均系朋友,2009年1月31日,安亚辉与崔林燕举办结婚仪式,张辉乘坐潘世念的两轮摩托车前去贺喜,二人参加了迎娶新娘活动,中午二人均饮酒,张辉饮酒过量。二人返回途中,摩托车掉进路沟,张辉摔掉在路上,后被安亚辉、潘世念用三轮摩托车送回家中发现死亡。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潘世念赔偿张辉家属40000元。后张辉家属以结婚帮工为由将安亚辉夫妇及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亦有控制义务。在明知自己醉酒情况下,仍乘座摩托车,为自己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安亚辉等四被告对张辉的死亡,即未实施违法行为,亦无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张辉是为被告安亚辉、崔林燕的婚礼帮忙助兴后,归途遇难,且安亚辉明知潘世念酒后驾车,张辉醉酒乘车,未尽到劝阻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公平责任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被告安亚辉、崔林燕作为受益人应适当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安亚辉父母并非婚礼受益人,故不承担补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