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6月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红庙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在全庭工作人员的耐心释法、引导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及时履行了返还彩礼的义务。
原告郝某与被告吴某于2007年农历12月26日经媒人介绍见面,郝某给吴某见面礼600元,2008年农历1月6日原、被告大见面,郝某给了吴某8200元见面礼,并带了一些礼品。现因双方不再履行婚约,故郝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退回原告订婚礼金和礼品共计9495元。
被告吴某及其父母认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就不能再要彩礼,如果是女方提出,就应如数返还,因此,拒绝返还彩礼。
承办法官认为简单判决不如释法教育,他们心平气和地给原被告双方做思想工作,耐心讲解法律知识,告诉被告吴某,按习俗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婚姻关系的缔结,故给付彩礼行为属于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附条件赠与行为。当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这种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接受彩礼方应将相应的财产予以返还。原告郝某见法庭人员这么热情地为他们解决纠纷,主动作出让步,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被告吴某也及时履行了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