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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玉米未得逞被人撵 打一拳不当紧盗改抢

  发布时间:2009-06-10 16:19:43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徐某到别人家地里偷玉米被发现,逃跑途中打了别人一拳,想不到这一拳给徐某带来的是徒刑和罚金,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9月13日,杞县阳固镇阳固南村徐某到同村王某家责任田里偷玉米,在偷玉米的过程中被王某发现。王某就拉住徐某不让他跑,徐某为逃跑朝王某眼部打一拳,将王秀生眼部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逃脱使用暴力将他人打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做出以上判决。

    承办法官提示,一般来讲,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徐某盗窃的是玉米,所盗窃的玉米价值未达到河南省规定的800元“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徐某使用暴力致王某轻微伤,所以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抢劫罪判处,应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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