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一对夫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家庭矛盾频出,致使二人的婚姻已走到了尽头,妻子提出离婚使双方从桎梏的婚姻中得到解脱本也不是坏事,这时丈夫却无理让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0元。2009年5月1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张君墓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对被告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杜某与被告翟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12月6日草率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非常不合,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并且被告还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二人根本无法生活下去,万般无奈之下,原告杜某起诉之法院,要求与被告翟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并且被告还频繁地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提出离婚时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是被告辩称原告婚前隐瞒了其有生理缺陷的事实,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欺骗了他的感情,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法庭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被告以原告隐瞒事实真相,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欺骗了其感情,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