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在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解纷止争的活动中,2009年4月20日,兰考法院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后,为了进一步达到息诉止争的效果,审判人员融情于法,为当事人反复释明判决后的执行等一系列利害关系,终于使该案在历经一审、二审后,在重审中判后调解达成调解,由被告兰考县公路局当场给付原告赔偿金5000元,下余5745元于12月1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兰考县路盛公路养护公司的诉请,三方当事人取得双赢,皆大欢喜。
2006年4月25日,五岁的靳小武(化名)乘坐靳文青驾驶的昌河车在从兰考返回红庙家中的路上,因公路上有漕坑,无警示标志,原告亦未系安全带,该车颠簸后从路坑内弹出,将原告从车内摔致路上,造成右腿骨折及面部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原告将兰考县公路局、兰考县路盛公路养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32693.16元。
兰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兰考县公路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431.58元,驳回原告对兰考县路盛公路养护公司的诉请。原告不服并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回兰考法院重审,该案重审后,在开庭前及庭审后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后判决宣判时,法官仍不想放弃调解,因为,该案的调解对三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息诉止争的最好的方式。
在宣判那一天,本来判决书都已经送达给各方,但考虑到以后又牵涉到申请执行等诉累,承办法官没让当事人立即回去,而是在办公室象拉家常那样和他们说话,在一个很轻松的气氛中,承办法官听出他们其实还是有想调解的意向,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三方当事人在判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兰考县公路局赔偿原告靳武政各项费用10745元。原告放弃对被告兰考县路盛公路养护公司的诉请。三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