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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开封顺河】巡回审判中的审判语言如何更贴近群众

发布时间:2009-05-25 11:50:07


    在大力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的新形势下,许多法院都开展了法官下基层活动,深入社区、乡村、学校巡回办案,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在目前开展的巡回审判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审判语言的专业化与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在巡回审判工作中,一些法官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审理案件,造成了一些法律知识有限、文化水平低的群众旁听案件仿佛是在听“天书”,这样就使得巡回审判本应达到的社会效果打了折扣。那么,法官在巡回审判中的审判语言如何更贴近群众,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就成为巡回审判达到应有效果的关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使巡回审判的审判语言更加贴近群众:

  审判语言“入乡随俗”。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办案,此时的审判场所已经不再是专用的法庭了,法官“下乡”了,审判语言因此也应“入乡随俗”。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应当充分考量当地的风俗民情,所用语言也应与之相适应。当然,这并非是以牺牲审判语言的规范化为代价的,在法庭中使用的语言与在巡回审判中使用的语言都应是规范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巡回审判中的审判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词汇。广大基层群众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对于许多法律词汇一知半解,在巡回审判中,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所以,法官在基层办案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法律词汇,如果非用不可,那么也要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例如,法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可以这样表达“你如果认为现场的这些法官当中哪一个人审理案件不合适,你可以讲出不合适的理由,如果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换人审理。”当然,书记员在做庭审记录时可以将其转换回专业的法律语言。

  利用巡回审判开设法制宣传课堂,普及法律基本知识。应把每次巡回审判都当成是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的良机,因此法官在审理完案件后,不应立刻“打道回府”,要利用好巡回法庭这个与群众交流的平台,以案说法,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和法律词汇,对群众进行细致深入的讲解,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同时也更利于今后与群众进行无障碍沟通,也更便于法官听民意、察民情。

  法官的审判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理应为党和人民服务。加强巡回审判中的审判语言改进,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开展巡回审判的意义,从而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杜鹏飞  人民法院报:2009-05-06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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