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听见别人手机唱歌,感觉音乐好听手机也一定比自己的好,便合伙实施抢劫,把人家的手机抢走。昨日,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新海、于善中、于先力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12月2日晚,通许县朱砂镇的张新海、于善中、于先力等人在一起喝酒后,张新海在和女友通话时产生争执,遂结伙前往女友家中“出气”,被女友及其母亲劝走。当晚8点左右,没有“撒气”的张新海在返家途中,行至通许县长智镇润店村北的公路上时,恰巧碰到刚从外地打工回来的长智镇陈岗村的陈飞、陈中(均为化名)二人,当时陈中的手机正播放着音乐。此时已经骑摩托车超过二陈的张新海听到陈中的手机在唱歌,瞬间产生了邪念,就号召同伙对二陈进行抢劫。随后,张新海、于善中、于先力三人骑摩托车原路折回,手持棍棒、砖头,将二陈打伤,抢走了陈中的手机和陈飞的660元钱及其他物品。之后,三人把抢来的660元现金均分,张新海把抢来的手机据为己有。但三人当夜就被抓获归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后对张新海、于善中、于先力三人提起公诉。
通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对双方调解,上述三人开庭前民事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6000元。昨日庭审中,张新海、于善中、于先力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通许法院依法对三人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