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剥夺其它业主对楼道的共同使用权,并严重影响了楼下住户李某的通风、采光的权利,因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拆除楼道内防盗门,恢复原状。吴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吴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两家所住的单元楼共6层,每层有一家住户,李某住5楼,吴某住6楼。2008年6月底,吴某在从李某家门口通往6楼,即5楼半楼梯处的安装一防盗门,将防盗门以上的楼道空间占为己有,妨碍了原告李某的日常生活,致使原告家门口采光不足。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排除妨碍,拆除防盗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分,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吴某在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将五楼半以上楼道的使用权据为已有,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侵犯了该单元其他业主对楼道共同使用的权利,并接妨碍了李某对楼道的使用和门前采光,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