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在一年之中四次入室盗窃同一家现金,数额虽少,但也触犯了刑律。近日,兰考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田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2007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田某趁本村村民李某家中无人之际,到其家中,盗取钥匙,将李家的北屋打开,将该屋的铁罐内现金30元盗走。2、2007年麦前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田某趁本村村民李某家中无人之际,到其家中,盗取钥匙,将李家的东屋打开,将该屋的一件上衣兜内现金100元盗走。3、2007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田某趁本村村民李家无人之际,到其家中,盗走钥匙,将李家的东屋门打开,将该屋烟盒内的现金80元盗走。4、2007年10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田某趁本村村民李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撬门之手段到李某家的东屋内,将该屋电视机上的现金380余元盗走。后被失主发现,退回赃款18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室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