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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商标 触犯法律坐牢

  发布时间:2009-05-13 09:48:57


    2009年4月,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假冒商标案件,两名被告人均受到刑事追究:被告人吴新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程如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元月间,被告人吴新有等人,在没有得到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的允许和授权下,假冒该公司注册的“泽州”牌商标,印制了“泽州”牌商标标识的编织袋发给被告人程如义。由程加工假冒的“泽州”牌大颗粒尿素300吨,其中290吨(每吨售价1450元)发往广西省南宁市文峰农资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另外10吨被张运动拉回家中抵账。非法经营数额435000元。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吴新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新有、程如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3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新有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程如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新有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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