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红庙镇农民靳生平时不务正业,“爱好”偷鸡摸狗,以为“赚”点小钱不会触犯刑法。孰料,偷鸡摸狗一不小心也会转化成抢劫。5月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靳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靳生到兰考县仪封乡某村小学附近岳某家门口外,趁夜深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药狗丸扔进岳某家,进行药狗行窃,不料被外出回家的岳某和同伴李某发现,被告人靳生为了抗拒抓捕,用手电筒将岳某的左眼砸伤,经鉴定岳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于2009年2月25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致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遂视本案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