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受害者的家属异常的悲愤,及时对肇事车辆扣留以维护权益,然而在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结束后,受害者的家属却对被扣留的车辆迟迟不予返还,2009年4月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张君墓法庭受理了这起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案,最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及车上物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2008年1月19日,原告胡某与被告高某的丈夫马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当天,被告家人将原告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并存放在被告的家里,当时车上装有价值4090元的煤炭,后经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车辆及货物,被告却拒不返还,由于原告全靠此车营运的收入来养家糊口,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被扣车辆及物品并赔偿这由于扣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08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的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的车辆一直被扣在被告家中,2008年3月10日,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经过原告多此催要,被告却对被扣车辆及车上货物拒不返还,由此造成原告无法进行营运业务,导致原告由于营运收入的停止损失近20000元。
法庭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高某的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家人对原告的车辆进行扣留,开始属于自卫行为,但被告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一直到处理完毕后仍对该车辆进行扣押且拒不返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情况,结合本案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