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文书的五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五种送达方式并不能满足实际送达的需要,尤其是随着通讯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城镇和农村绝大部分居民都配有手机,人们之间的通讯联系极其快捷、便利,且一些功能全(如带有录音、拍照功能等)、价格低的手机也不算什么稀奇之物,这些手机的出现给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带来了方便实惠,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手机不具有固定性,不容易把握手机持有人的方位,这样就会给社会上一些信用低的人制造种种借口,逃避种种社会责任。如明明其在本地,但你打手机联系他时他却称在外地,使你根本无法了解其行踪。在审判实践活动中当事人在立案时已经明确提供了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即手机号码,当审判人员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其不在家,打手机联系时其称在外地以此来逃避法律义务,那么此时既不能把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本人,也不能通过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由于在打手机时能联系上本人,且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其邻居又以打手机时能联系上本人为由拒绝证明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又不能以下落不明为由公告向其送达诉讼文书,这样就出现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白,使一些案件因对方当事人的故意逃避行为而得不到及时的送达而无法开展正常的审理程序,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笔者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同是一个村村民,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全家搬往郑州市打工,
原告多次打手机联系被告要钱,被告就是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法院立案后多次打手机联系被告,被告拒不到庭且拒不提供其准确住址,致使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而当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的邻居也都称被告在郑州打工打手机能联系上他,不属于下落不明并拒绝出具证明,这样就出现了送达困难的情况。如何弥补以上送达空白的情形,笔者认为在送达方式中应增加手机录音的送达方式,这也是手机录音能作为诉讼证据的又一延伸。
具体做法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对方手机号码由审判人员和其通话,并对全部内容录音,在送达起诉状时应当告知其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告知其开庭时间、举证期限以及需要带的证据材料;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告知其裁判结果以及上诉情况并询问其对裁判结果的看法等等。同时告知其所有通话内容已经录音,视为文书已送达,届时其如不到庭,法院将依法处理。通话结束后由审判人员根据录音整理出文字材料,两名以上审判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并把该文字材料以及打印的通话录音清单附卷备查,同时建议法院档案室配备电脑把所有录音存入电脑文档作永久保存以备随时核查,这样就可以弥补法律上的送达空白,节约司法资源。督促恶意逃避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
在使用手机录音送达方式中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在所有送达方式都穷尽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手机录音的送达方式,如果能使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尽量不要用手机录音的送达方式。第二要注意保护手机录音内容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