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杞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冠军抢劫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金冠军伙同霍亚康、金鑫(二人均已判刑)三人从杞县于镇镇“超越时空”网吧出来,金冠军与霍亚康、金鑫预谋“抢点钱”,后三人跳入杞县于镇第一初级中学院内,将跑操的学生邢孟帅、谢林杰拉进厕所内,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劫取现金一元和若干饭票,邢孟帅身上被弄上粪便。7时左右,三人将正在吃早饭的学生何长坤、于奥迪拉进厕所内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又对正在解大便的学生舒占恒进行殴打抢劫,未劫得钱财,后三人离开校园。同日12时许,被告人金冠军伙同霍亚康、金鑫又跳入杞县第一初级中学院内,采取威胁手段对准备吃午饭的学生霍冰洋、于同飞实施抢劫,劫取现金五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