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往来中,市政工程总公司经理收受业务单位贿赂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近日,被告人付胜利被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付胜利在任开封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支付给业务单位开封市某工程建筑咨询服务公司咨询费过程中,分3次接受该公司经理于某给付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1万元。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付胜利交给其司机李某3万元用于购买过节用酒,在李某买酒以后,被告人付胜利安排其将8578元退回。被告人将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退至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胜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现金8万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付胜利认罪并能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而且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 2008-01-14 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