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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中的审判语言如何更贴近群众

  发布时间:2009-05-04 18:38:28


    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审判语言乃至司法语言,是十分特殊的语言。说其特殊,一是它对语言表达、措辞都有着比其他语言极其严格的规范;二是它的专业色彩十分浓厚。

    在大力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的新形势下,许多法院都开展了法官下基层活动,深入社区、乡村、学校开展巡回审判,当场审理案件,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这种现象应该给予高度的肯定。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在目前开展的巡回审判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审判语言的专业化与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在巡回审判工作中,一些法官用过于专业化语言来审理案件,造成了一些法律知识有限、文化水平低的群众旁听案件仿佛是在听“天书”,这样就使得巡回审判本应达到的社会效果打了折扣。

    那么,法官在巡回审判中的审判语言如何更贴近群众,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就成为巡回审判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使巡回审判的审判语言更加贴近群众。

    一、审判语言“入乡随俗”。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办案,贴近群众。此时的审判场所已经不再是专用的法庭了,法官“下乡”了,审判语言因此也应“入乡随俗”。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应当充分考量当地的风俗民情,所用语言也应与之相适应。当然,这并非是以牺牲审判语言的规范化为代价的,在法庭中的使用的语言与在巡回审判中使用的语言都应是规范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例如,在有些乡村群众的理解中,一个人被列为被告就等于他“违法乱纪”了,因此,在巡回审判中可以考虑直呼原被告姓名(如老王、小李等),不要使用原告、被告称呼,以免当地群众产生误解,造成“未审先判”的错觉。

    二、巡回审判中的审判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词汇。广大基层群众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对于许多法律词汇一知半解,这也是中国的现实国情。在巡回审判中,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所以,法官在基层办案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法律词汇,如果非用不可,那么也要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例如,法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可以讲“你如果认为现场的这些法官当中哪一个人审理案件不合适,你可以讲出不合适的理由,如果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换人审理。”当然,书记员在做庭审记录时可以将其转换回专业的法律语言。

    三、利用巡回审判开设法制宣传课堂,普及法律基本知识。法院把每次巡回审判都当成是一次法制宣传教育的良机,法官在审理完案件后,不要立刻“打道回府”,要利用好巡回法庭这个与群众交流的平台,以案说法,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和法律词汇,对群众要进行细致深入的讲解,这样不仅提高了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同时也更利于今后与群众进行无障碍沟通,也更利于法官听民意、体民生。

    法官的审判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理应为党和人民服务。加强巡回审判中的审判语言改进,可以更加体现开展巡回审判的意义,更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从而达到“司法和谐”。

责任编辑:赵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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