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现年不足20岁的李超,因爱好上网,从网络上学会了许多不良习气。这不,4月28日,他以强奸罪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故事还得从半年前说起。俗话说:“饱暖思淫欲”。2008年10月7日夜里11点多,李超与朋友在兰考县张君墓镇某饭店内喝完酒以后,酒足饭饱的他见该饭店女服务员李某颇有几分姿色,便起了邪念。于是他强行将李某拉至饭店大门口旁边的砖垛西侧,并使用暴力手段将李某的裤子撕破意欲与之发生性关系。李某极力反抗,挣扎中将李超的手咬伤,李超强奸未遂。恼羞成怒的李超用砖头将李某的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超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强奸未能得逞,系未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超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综合该案案情、遵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