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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施工把人绊伤 工头房主共赔偿

  发布时间:2009-04-27 09:52:32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2009年4月17日,尉氏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建筑队违法施工,施工拉线把一名学生绊翻致其受伤的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终调解建筑队工头陈某及两位房主徐某和孙某共同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1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2008年12月中旬,尉氏县蔡庄镇西街村某建筑队工头陈某受本村村民徐某、孙某雇佣为其建临街房屋两栋,徐某与孙某的房屋东西相邻。在施工过程中工头陈某为了施工方便,把吊板机的拉线挂在施工房屋前通往该镇街边的人行道上。

    2009年1月10日晚上8时许,在该镇某学校上学的学生杨某在上完晚自习后和两位同学骑自行车回家。路上不慎被陈某所拉的吊板机拉线绊翻,致使其面部受伤,为此杨某家人共花去医疗费1200余元。此后杨某的父母多次找工头陈某、房主徐某、孙某协商要求赔偿,但陈某以其是受房主徐某和孙某的雇佣干活,应由两房主赔偿而不应由其赔偿,而徐某和孙某则认为拉线是陈某所拉并把人绊伤,且各自都认为杨某绊伤时并非在自家房屋施工过程中而推脱己方的赔偿责任。无奈,杨某的父母以杨某的名义将工头陈某和房主徐某、孙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原告杨某的各项损失1350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故或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的伤系工头陈某和房主徐某、孙某共同行为造成的,且陈某在施工时在拉线上没有设置灯光,致使杨某在晚间被绊伤,其三人均应对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受害人杨某所在的村与陈某、徐某、孙某所在的村系相邻村,本着和谐稳定的原则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说法教育,双方最终达成上述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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