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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多年的信访骨头案

  发布时间:2009-04-22 16:59:59


    兰考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以“调解年”为契机,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倾心协调,成功化解一起长达五十年的房产纠纷。

    张利娟诉李建民一案是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这栋位于兰考县城关镇中山北街某号房屋,仅有3间房子,该房子是原告张利娟家人所建。后因故被政府收公,政府随后对其房屋进行了改造。1956年,李建民的父亲李新德抗美援朝归国后,用300元安家费从当地政府手中获得该房屋的居住权,后又在该房屋旁盖了二间东屋。1991年5月26日兰考县人民政府作出(1991)59号《关于对侨属张利娟要求归还被占私房的处理意见》,将3间房屋重新归还给张利娟,后取得了相关房地产手续。1995年李新德办理了证号为[1995]第0005936号房产证。2002年4月换发[2002]第000734号房产证,取得了该房屋的相关所有权手续。张利娟在无法取得房子的情况下,以侵权为由将李建民及其母亲刘翠琴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立即从其土地及房屋内搬出,并要求撤销兰考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为李建民父亲李新德颁发的兰房(2002)字第00734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最终该案以属历史遗留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工作主管范围,再审驳回张利娟的诉讼请求,张利娟遂向高级法院申诉并多次赴京上访。

    2008年9月12日,兰考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注销[2002]第00073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以李新德已故为由,将李新德持有的[2002]第000734号房产证注销。李建民|、刘翠琴不服,于2008年12月8日提起行政诉讼。兰考县法院受理后,发现张丽娟、李建民房屋产权案难度大。

    庭长李进良带领行政庭全体人员打破常规,加班加点,劝其走和解的途径。向其讲解法律知识,真诚交流,倾心长谈,耐心疏导,一连数小时和他们谈心是常有的事,态度诚恳地倾听他们的诉求,用心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使张丽绢、李建民深受感动,由不信任、不理解、不配合到逐渐信任、理解和愿意配合协调解决。李进良同志抓住时机,及时向省高院承办法官孙宝奇和县群工部长房会斌和主管院长汇报,并和张利娟、李建民及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一同去省高级法院共同协调解决问题,并达成了共识。由于政府存在过错,由兰考县人民政府出资十万元给李建民,李建民答应十日内从3间房内搬出。近日,李建民、刘翠琴撤诉。为此,张丽娟、李建民,刘翠琴这起长达五十年土地房产纠纷骨头案圆满解决。张丽娟、李建民已明确表示停访息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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