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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之后

  发布时间:2008-04-23 08:19:47


河南省杞县农民毛清林的离去,不仅带给年迈的双亲、中年的妻子永远的悲痛,还撕裂了浓浓的亲情。这一切,都源于他身后那5万多元染血的抚恤金。

飞来横祸,丈夫留下5万元抚恤金

1994年4月,毛清林与邻村姑娘纠荣娘结婚。第二年,纠荣生下一个男孩,取名毛龙。

毛清林人老实,又很勤快,会些泥瓦工匠活。在一家私人建筑队干活,平时就在县城附近,完工后就是再晚也要赶到家中,吃一口妻子作好的饭菜,抱一抱可爱的儿子。

2004年春节前夕,纠荣再次怀孕。

生育二胎要办理准生证,否则要受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罚。

夫妻两个只好把上小学的儿子留给父母,踏上了外出“淘金”的列车。

他们到了一个铁矿,毛清林用手推车推铁矿石,一车两块钱。日子过的清苦,可是夫妻二人恩恩爱爱,生活却也充满了欢乐。每天下到千米深的矿井,毛清林都感觉到活太累,又太危险,以至于下去后小腿都发软。

毛清林决定等发了工资就不再干了。

然而,三月初六的傍晚,该下工了,纠荣像往常一样做好饭,挺着肚子来到路边等候丈夫回家。别的工人都回来了,就是没有见到毛清林。纠荣有点急了。

回家的路上,看到路边三五成群的人在一起议论,说出事了。有人被铁矿石砸死,到医院就死了。问及谁时,没有一个人说。

来到医院,纠荣在太平间里见到了死亡多时的丈夫毛清林。当时,她就哭的晕了过去。

毛清林的母亲王花、叔叔毛键及岳父纠远等人连夜赶来处理后事。亲属们与矿上达成协议:赔偿纠荣、儿子、毛清林的父母及纠荣腹中怀孕6个月的孩子55560元。矿上另外给死者家属送来2000元路费。

尸骨未寒,5万元抚恤金风波乍起

为了怕以后因为这5万多元赔偿金闹出不愉快,几个人商量后决定,以毛清林、纠荣夫妻二人所生儿子毛龙的名义存入银行,用于其以后上学的花费。二老的后事由其三个闺女来负担。

安葬完毛清林,本来表示和纠荣一起去银行存钱的毛键却独自去了,回来后递给纠荣的存折让纠荣大吃一惊:以儿子名字只存了两个折子,各是10000元。另外两个分别写的是公公毛汉和叔叔毛键的名字,各为15000元。

面对质疑,毛键的解释是“先存一块吧,到时再说。”

不久,毛键又以“折子给我吧,我将钱一块取出都给你,我也不管了”为由,骗回四个存折。这一给,就再也要不回了。

次数多了,两个人便发生口角,最后纠荣这个弱女子还被打了一顿。

听说闺女因为要抚恤金挨了打,娘家人很是生气。叫着村干部一起来论理。

在村委会,双方亲属好一番争吵。村干部刘影说:“我提一点建议,看中不中。毛键将存折给我,四笔钱我存到一起,由我来保管。闺女啥时需要钱,找我来要。”

看着刘影热心的样子,娘家人都感到满意。

8月7日,纠荣在县医院产下一个男孩,取名毛孩。大孩要上学,小孩要喝奶粉,孩子超生又被罚了几千块钱,这都需要钱啊!纠荣便来找村干部刘影。刘影却告诉她存折在毛汉手里。

找到公公,公公却怎么也不承认存折在自己手中。

“不中,这钱没有你的份,死了这份心吧。”

口角之后,纠荣又一次被打。

躺在冰冷的大街上,纠荣的一颗心都碎了。“丈夫去世,尸骨未寒,事情就变成了这样,难道还有亲情吗?”

对薄公堂,孤儿寡母撕裂亲情要维权

伤透心的孤儿寡母无奈之下来到杞县法院,起诉公公毛汉、婆婆王花、叔叔毛键及村干部刘影,讨要丈夫留给自己和孩子的钱。

2004年9月22日,杞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抚恤金纠纷案件。并根据原告的申请,以(2004)杞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裁定书对毛键存入银行的四笔存款进行了冻结。

因为被告拒绝提供死者亲属与铁矿所签定的协议书,办案法官只好前往铁矿进行调查,了解事情发生经过及赔偿情况。

2004年11月12日,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诉称:丈夫发生事故后,铁矿一次性赔偿了55560元抚恤金。扣除丧葬费、交通费等,所余50000元一直由被告毛键保管,并存入银行,丈夫死亡时,原告纠荣怀有身孕,于2004年6月2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毛孩。因原告患有疾病,要求给付部分钱款治病,遭到拒绝,村干部刘影将该存折占有,也拒绝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四被告退还原告现金42000元。

被告辩称:我们从铁矿领取的抚恤金是属于死者毛清林父母的,任何人也无权分割。原告认为自己的补偿请求没有得到满足,应该通过其他渠道向其丈夫生前所在的单位索要。去矿上是毛键参加谈判,替自己的兄嫂索要的赡养费,所得的钱除了丧葬费外,剩余部分就是两位老人的赡养费。埋葬毛清林后,已经给付原告4200元。被告毛键和刘影并未掌握该笔钱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死者毛清林在事故中死亡后,铁矿一次性赔偿其家属55560元,铁矿没有按照标准来赔偿,也未对各项损失进行分割。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铁矿所赔偿的赔偿金应为交通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死亡补偿金。埋葬毛清林后所剩余的50000元钱应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死亡补偿金。原告纠荣和丈夫所生育的两个孩子应为抚养的人,原告纠荣是死者毛请林的妻子,赔偿款不能由被告毛汉独自占有,原告应该得到一定数额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偿费。被告毛汉独自占有该赔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应该分得的份额,被告毛汉应该予以退还。因该款被告王花、毛键、刘影三人没有实际掌握和控制,三原告要求王花等三人退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经给付原告纠荣现金4200元,因为被告的三位证人陈述相互矛盾,且原告纠荣又不承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张树退还原告纠荣应得死亡补偿费2984、68元;退还原告毛龙应得被扶养人生活费6789、01元、死亡补偿费2984、68元,共计款9773、69元;退还原告毛孩应得被扶养人生活费13578、03元、死亡补偿费2984、68元,共计款16562、71元。同时,法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的一审结束了,可是因为55560元的抚恤金而撕裂的亲情却永远弥补不来。如果双方都能妥善的处理好后事,让亲情更融洽,让死者得到安息,岂不更好!

        (文中人物除毛清林和纠荣外均为化名)

解析之一:死者应得到死亡赔偿金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曾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条是:“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里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则是指自己或者其他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死者毛清林是在受雇于铁矿劳务服务队进行采矿作业时被铁矿石砸死,作为受益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是赔偿义务人。雇员家属有权要求雇主就死者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就矿方与死者家属所达成的一次性赔偿的协议因为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是有效的,也是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的一个重要依据。

解析之二:死亡补偿费应平均分配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在死亡后由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一方给死者亲属的精神补偿,它给付的是一种经济损失,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由这种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他们是死亡抚恤的对象及求偿扶养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求偿主体,是该法律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直接享有上述请求权。关于死者亲属所得到的死亡补偿金的分配,我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是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并结合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也就是能够成为这种权利主体的人应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死者的非正常死亡给他们造成的损害是最大的,对他们的生活影响也不小,故此他们理应得到这笔死亡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9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二十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本案中,死者毛清林在非正常死亡后,对妻子纠荣、父母及两个孩子所造成的损害是一样的。他们五人都是该笔死亡赔偿费的领受人,应平等的享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对毛清林所留下的5万元赔偿金中扣除死者两个孩子的生活抚养费和父母的赡养费后对剩下的死亡补偿费进行平均分割也是正确的。

解析之三:被扶养人应得到扶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遇难者毛清林死亡后,需要其扶养的人员有其两个儿子和父母。两个儿子的扶养费可以按照其年龄的多少平均进行计算,直到18周岁为止。父母的扶养费,需计算出具体数额,由死者及三个妹妹共同承担。案件中,死者毛清林留下的5万元死亡赔偿金,应该先扣除两个孩子的生活扶养费及父母的扶养费。

解析之四: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死者毛清林死亡后所留下的死亡配偿金应当根据其亲属进行分配。其配偶、子女及父母都享有相应的份额,但是他的父母处于其他考虑,独自占有该笔赔偿金的做法是明显错误的,因为这侵犯了死者配偶及子女的合法权利,理所应当进行返还。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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