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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巧用“助力” 纠纷早解事早了

  发布时间:2009-04-17 16:10:26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兰考县人民法院张君墓法庭办案过程中不仅注重“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工作方式,而且非常注重调解的手段,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把可以挖掘社会力量都作为调解的“助力器”,力求做到既把案件做好,又使纠纷早了,真正使“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落到实处。4月16日,一起剑拔弩张的邻里纠纷案在承办法官使用好“工具”的参与调解下很快就化干戈为玉帛。

     2009年2月10日,被告程某酒后将原告程某某家的门楼、大铁门、木门、瓷砖砸坏,经过派出所处理,双方纠纷仍不能解决。2009 年3月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张君墓法庭在调查时了解到,原被告双方是宗家,因宅基地问题早有矛盾。被告认为,原告家的宅基地坏了他家的风水。被告的父亲也这样认为,还说他的另一个儿子被人杀害也与被告的宅基地坏了他们的风水有关,为这事被告才一气之下砸了原告家的东西。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向被告及被告的父亲讲明风水是封建迷信,不可信,酒后搞破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被告的父亲坚持说事都出了,咋能不信,因而要求首先要被告解决宅基地的问题;否则,就坚决不赔;而原高坚持说自己的宅基地没有问题也不可能变动,双方相互僵持,互补相让。

    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此案关系到农村人心中的风水和有关的风俗问题,如果按一般的方法直接判决,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结合本案实际,经过认真考虑,承办法官就起用了当事人村里的一位有威望的老人和村里人都信得过的一位教师作“工具”先来调解,并很快与他们联系,承办法官把对案件的法律意见和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及解决思路与他们进行了沟通,老人和教师当天即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配合法官以拉家常的方式从家族关系、邻里关系、事情起因、法律规定等角度反复劝解双方,告诉他们冤家宜解不宜结,不要在一个坎上过不去,经过一天苦口婆心的规劝,双方终于在互相谅解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把弄坏原告的东西修好,原告撤诉。第二天一早,被告就找人按协议的要求把一切做好,原告也很快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通过合适的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法庭在很短的时间,就让该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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