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伪劣种苗农户受损
现年56岁的刘中国家住开封市某县城郊乡,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做梦也没有想到有一天他会到法院打起官司,而且一打就是两场。刘老汉之所以打这两场官司,就是因为一家公司为自己提供了不合格的辣椒种苗,造成自家经济上的损失。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开封某公司委托刘中国所在乡政府在全乡广泛宣传推广东潞一号、东潞二号辣椒种子。在全乡群众动员会上,该公司技术员向群众承诺保证每亩能产干辣椒300公斤以上,被告回收时最低保护价为每市斤2元。群众如果种植该公司的辣椒种子,公司保证按照承诺回收辣椒,并派技术员跟踪服务指导。
公司派人出车,免费让村民们到邻县进行参观。在试验田内,村民们看到当地的辣椒又粗又大,亩产确实能产300公斤以上,就对此深信不疑。时隔不久,刘中国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与该公司在合同上签订了辣椒种植合同书。
小麦刚刚收割完毕,公司就派车拉回辣椒种苗,价格为每亩120元,种苗款在回收辣椒时扣除。刘中国老汉将所领取的种苗种植到5亩责任田内,想想种植辣椒效益要比其他农作物好,老汉又到别村借些种苗,将剩下的2、5亩田地全部种上辣椒。期盼着年底能有一个好的收成。
经过几个月的辛勤除草、施肥、浇水,终于到了8月收获时节。但是刘中国老汉却意外的发现自家田内种植的辣椒脱落不结果。就慌忙去找技术员,无论如何也联系不上,这下老汉可是真的急了。在跑到公司询问时,公司人员回答是因为天气原因。可是刘中国老汉同村邻居所种植的朝天椒大获丰收,亩产都在400多斤以上。而刘中国田内的辣椒产量却只有20公斤,几乎绝收。后来,刘中国听说自己种植的辣椒种苗不是公司宣传和参观中的品种,就多次向公司讨要说法,可是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辣椒几近绝收,小麦没有及时种上,孩子上学无钱,妻子气急生病,种种遭遇让老汉哭天无泪,无奈他来到县法院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几经波折走上公堂
刘中国老汉将合同发包方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00元。因为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法院依法为其办理了诉讼费缓交手续。
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法官却发现原告提供的辣椒种植合同书是原告所在村委会集体与公司签订的,原告刘中国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刘中国向法庭提出撤诉。
而后,刘中国老汉以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自己作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这次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2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杞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辣椒进行评估认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认为当年该地辣椒亩产量为400斤,市场收购价为每斤3元到3、5元不等。
原告诉称:被告提供的辣椒种苗不合格,造成自己所种植的7、5亩辣椒没有收成,全家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自己辣椒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被告却辩称: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是事实,但是自己只是起到中介作用,提供辣椒种苗的是台湾某公司,回收及价格都是由台湾某公司定的。2004年雨水较大,这也是辣椒收成不好的一个原因。种植户的赔偿应该由台湾某公司承担,自己不应该赔偿。
种植户维权获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村委会集体与开封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种植合同,由食品公司负责提供辣椒种苗并回收辣椒,村民负责辣椒种植和管理。合同书中该公司承诺辣椒种苗是优良品种,回收价每公斤干辣椒不低于4元。如果被告该公司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赔偿原告每亩500元损失。如果原告村民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赔偿被告每亩500元损失,双方均在合同书上加盖了印章。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为原告提供了可种植5亩的辣椒种苗,委托村民刘中国来种植。另外刘中国又私自从邻村拉来种苗种植2、5亩。 当年收获时,该品种辣椒基本绝收,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辩称系雨水较大所致,也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被告提供的辣椒种苗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没有提供经营种子的许可证及辣椒性能、种植说明书。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辣椒种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提供的辣椒种苗没有质量合格证书,也没有说明书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等,不符合种子法相关规定,由此推定其所提供的辣椒种苗存在质量瑕疵。被告也没有提供原告因种植其辣椒苗造成经济损失与销售瑕疵种苗无关的证据,原告在种植后没有取得正常的收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作为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的如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赔偿对方每亩500元的损失的条款,不符合实际受到损失的情况,应当参照当地价格认证中心所计算的赔偿数额。刘中国另外种植的2、5亩辣椒,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被告对此损失不应赔偿。原告诉称的间接损失3000元,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原告与被告直接签订合同,辣椒种苗系原告从被告处提取,被告所辩称中介作用的理由,法院也不予支持。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开封某公司赔偿原告村委会经济损失6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之一:合同生效要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就意味当事人双方目标的实现和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享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合同的内容不仅包括双方明确的书面内容,还包括没有约定到的应当履行的内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辣椒种植合同书上明确显示,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辣椒种苗和技术指导,并负责回收辣椒。原告进行管理种植,所收获的辣椒须卖给被告。因此可以看出,本案中原、被告所订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均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来履行。
解析之二:质量瑕疵需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本案中,被告公司为原告提供的辣椒种苗没有质量合格证书,也没有附产品标签说明书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故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原告提供优质辣椒种苗并进行回收。但是被告所提供的辣椒种苗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导致原告所种植的辣椒几近绝收,给原告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故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析之三:没有约定不赔付
我国《合同法》第11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给因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合同一方应有的补偿,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在发生违约后,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弥补,而且这种弥补应当与所受的损失相当。
本案中,原告所种植的另外2、5亩辣椒不属于双方合同书中约定的种植面积,故此被告对这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之四:诉讼费用可免交
公民在打官司时,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和免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法律为其提供了保护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弱势群体,让他们能够打的起官司,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案中,原告刘中国在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家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出缓交诉讼费用,这是合情合理的,法院对其请求也给予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