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一青年无知,竟然伙同他人偷盗店铺铜招牌卖钱,日前,通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2年冬季的夜晚,被告人孙某伙同贾某、史某(均已判刑)分三次将通许县矿泉城的招牌十个铜字盗走卖钱私分。经鉴定价值3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孙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孙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