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4月9日,杞县法院对被告人任喜来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以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被告人任喜来到杞县高阳镇高阳村,以收古币为由让高阳村村民池某为其准备交通工具并为其带路,后在收古币的路途中,被告人乘池某上厕所之机,将池某的圣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1258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任喜来曾于198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喜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累犯,逐依法对被告人任喜来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