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与他人合伙驾驶摩托车一上午飞车抢夺三人,一周内作案五起。近日,杞县法院对被告人张宪伟抢夺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以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宪伟伙同他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杞县城关镇金城大道西段抢夺郭某挎包一个,内有“三星”牌手机一部;接着他们又来到杞县建设路西头菜市场附近,飞车抢走韩某挎包一个,内有现金600余元、HUAYU手机一部(价值256元);同一天上午,张宪伟伙同他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杞县城关镇城隍庙商场西门附近,抢走郑某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900余元、手机两部。
作案后六天,2008年5月27日中午,张宪伟伙又同他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杞县城关镇金城大道西段抢走安某挎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价值588元);接着,张宪伟伙同他人采取同样手段在杞县人民医院(西关)附近抢走武某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2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宪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多次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逐依法对被告人张宪伟做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