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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帮出的官司

  发布时间:2008-04-23 08:13:12


好心帮忙,却不料帮出诉讼案;一家人员伤亡,一家倾家荡产,一家索赔,一家不愿,闹上法庭,且看法官如何明断。两家原本和睦相处的邻居如今却坐在了庄严法庭的原、被告席上,且看这场邻居之间

帮忙帮出的官司

开封市杞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邻里之间因义务帮工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令本案中的受益人许青、许强父子赔偿原告任某等5人医疗费等共计61744元。

家住杞县高阳镇的许青老汉今年已62岁。通过一家人的辛勤劳作,家中的生活也一天比一天富裕。25岁的儿子许强也从医校毕业回到家中,并计划开设自己的诊所。一想到这,许青老汉心中便兴奋不已。儿子大了,该结婚成家了,许青经过多次与村干部交涉,终于在村庄通往镇上的公路边谋到一份宅基地,准备为儿子盖上一栋漂亮的房子,为其娶妻、生子、做生意使用。、

经过一家人的辛勤努力,这栋精心建筑的两层楼房顺利落成了。新房落成后,儿子许强便筹划着自己的生意如何开展。新房位于村西公路旁边,房内还没有安装电线。

2003年11月20日这天,许青便请来村内的装修工及亲友为其安装电线。听说许家要装线,邻居都来帮忙,与许青关系不错且结为干亲的村民王祖成闻讯也前来帮忙。谁也没有料到王祖成的到来帮忙,给两家带来数不尽的痛苦和悲伤。

当天中午12时左右,许青家人来喊吃饭,帮工人都准备回去,王祖成独自一人在梯子上干活。当爬到梯子顶端接拉电线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头部着地,王祖成当场昏迷。

看到王祖成摔下,许青一家和其他帮工人员再也没有心情吃饭,连忙对其进行抢救。

旁边有人建议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到医院。许青认为王祖成仅仅伤在头外部,不是很严重,便让从医学专业学校毕业却无行医资格的儿子许强为伤者实施头部清创手术。

经过四个小时的伤口缝合抢救,王祖成一直昏迷不醒。许青父子看到情形严重,才将伤者王祖成送到高阳镇卫生院。值班医生看过伤情之后,建议到杞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当天傍晚,王祖成被送到县人民医院。在此治疗15天后,王祖成一直昏迷不醒,呈现植物人状态。于是医院又建议将伤者转院到开封治疗,在开封铁路医院治疗3个半月。

治疗期间,许家看到王祖成为自家帮工摔成这样,心中十分过意不去,变卖家中值钱物品,四处向亲友借钱为王祖成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3万多元。经杞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伤者伤情为一级伤残。面对几乎成为“植物人”的王祖成,许家再也不愿出钱。因无钱治疗,王家将王祖成拉回家中。经亲邻和村干部多次调解、协商无果后,王祖成将许家父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等费用10万余元。

2004年6月26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祖成却不幸死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案原告作了变更。死者王祖成的继承人妻子任某及母亲和3个孩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慰抚金等共计108011元。

针对原告起诉,被告许家父子辩称王祖成是为许青所建的房屋帮忙,许强非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不应成为本案中的被告。况且王祖成前来帮忙并非自己所请,只因两家关系较好才主动前来。在当天中午别人都准备回去吃饭时,不听劝阻非要上去试试,故此才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而后,许家出于同情也为其支付了近4万元医疗费用,王祖成的死亡与其本身存在脑梗塞疾病等有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杞县在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王祖成是在为二被告义务帮工安装电线时从梯子上摔下受伤,治疗无效后死亡,二被告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被告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对此进行确认。被告许强所辩称其非该房子的产权所有人,因许强与父亲许青共同生活,所盖房子为共有财产,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对伤者擅自采取手术措施,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被告所辩称的王祖成在上梯子接线时,许青曾对其进行劝阻,并为此提供了两位亲属的证明,因该证明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法庭对此不予采信。其又辩称的死者在摔伤前曾经患有脑梗塞疾病,也因没有提供出充分证据来证明,也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杞县人民医院、开封铁路医院的5672元预收费票据仍在原告手中,应为原告所交纳。其在兰考朱家外科诊所支出的药费却是其看病支出,应予认定。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五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及丧葬费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支持。请求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生活费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不应支持。原告要求的30000元精神慰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判令二被告赔偿五原告各种费用61734。64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解析之一:原告死亡继承人可参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可能会遇见诉讼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诉讼当事人死亡,那么谁有资格继续参加诉讼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原告王祖成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的,在没有继承人明确表明要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案件应先中止审理,等待王祖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但是,本案中王死亡后,其继承人明确表示要参加诉讼,故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没有进行中止,而是在变更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后继续进行审理。就此案件的特殊情况,谁有资格继承死者进行继续诉讼呢?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死者王祖成的妻子、儿女、父母是其法定继承人,他们均有权参加此案的诉讼,要求被告就此事故的发生进行赔偿。

解析之二:被告许强之主体也适格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许强辩称死者是为其父许青所建的房屋进行帮工,自己不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故此不应将自己列为此案被告。法院在庭审中认为,被告许强尚未结婚,与其父许青在一起共同生活,所建的楼房应视为二被告共同所有。许强也承认该房屋是自己做生意所用,所以将许强列为被告是恰当的。同时,许强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采取措施为伤者进行清创手术,也应成为本案 的被告。

解析之三:受益一方对损害应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本案中,王祖成是在为二被告义务帮工过程中摔伤而导致死亡的。二被告辩称死者王祖成是主动前来帮忙并在上梯子接线时自己曾经进行劝阻,并提供两位亲属的证明,因该证明没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佐证,所以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死者王祖成是主动前来帮忙,也未能证明自己曾经明确拒绝其帮工及自己曾经对其进行劝阻。所以作为受益方的许青父子应当承担对死者的赔偿责任。

解析之四:原告诉求合法应予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王祖成在摔伤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后,其法定继承人妻子、子女及母亲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扶养费、生活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支出费用。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的,适用该解释。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慰抚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是对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造成死亡后果的赔偿。精神抚慰金是对由于侵权行为造成健康权损害,应当给予的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慰抚金的请求不符合上述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判付了一定的死亡赔偿金,故其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应支持。

责任编辑:马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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