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杭州、南京、宁波、成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刺激消费,拉动内需,面向市民发放了“消费券”。一时间,似乎“消费券”成为治疗“金融危机创伤”的“灵丹妙药”。
“消费券”究竟为何物?其实“消费券”在国际上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许多所谓的福利国家和地区常用发放“消费券”的方法达到短时期内刺激经济的目的,我国台湾地区今年年初也曾向居民发放了面值3600元新台币的“消费券”。所谓“消费券”即是政府用公共财政向社会特定群体或者全体民众发放的一种只可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不可兑换现金的支付凭证。
2月9日,商务部人士公开表示,杭州等城市发放消费券拉动消费,是在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办法,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商务部此时作出肯定的表态,可见消费券在目前来看确实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一些法律人士看来,“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存在这一些法律方面的争议。
一、消费券的发放主体存在争议。按照我国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也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是说,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发放代币消费券。因此,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应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或者授权批准,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发放,而不是各地擅自发放,更不是随意发放。
二、消费券若成为可兑现流通券涉嫌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仍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虽然消费券的性质属于不可兑换现金的支付凭证,但是现在已经出现了消费券的转让、互相抵扣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已经可以用于购房、买社会保险。这就成了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低价收购、集中转让消费券现象。如果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就会实际上出现“二等人民币”,直接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三、消费券的发放涉嫌违反法律程序。地方政府的年度预算已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根据《预算法》的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预算的,各级政府不得做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决定。发放消费券增加了发行消费券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预算支出,有的地方甚至用本地区的预算向外地居民发放消费券,这种政策更应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此外,“消费券”的发放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还存在着监督管理、对象人群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
由此可见,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消费券”的发放上,的确存在着有待商榷之处。我认为,人大机关应考虑对“消费券”的发放进行立法规范,地方政府应在人民银行授权下,经过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在有效监管下发放“消费券”,使其成为促进经济发展一项正当、合法的利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