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四储户存折原封未动,存款却在异地在同一天被用存折取走,开户、取款两地银行均否认自己有过错,无奈之下,四储户在同该两家银行交涉无果后,将开户行兰考某银行、取款行江西萍乡某银行两家银行告上法庭。
四原告诉称,他们分别于2007年4月10日、2007年8月22日、2008年8月6日、2008年9月4日在兰考某银行开立帐户,后该四原告在不同时间发现存款均是在2008年9月16日被人在异地用存折取走。后经查询,取款地是在江西萍乡与兰考某银行联网的银行。该四原告称,2008年9月16日他们均未去取款地,存折也一直放在家中,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这是银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