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被告人王伟、侯艳松、吴守生的判决,在开封轰动一时的“8。24”特大盗掘古墓及暴力袭警案涉案主犯均已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对犯罪分子打击的同时,也对愈演愈烈的盗墓之风起到遏止和震慑。
“要想富,挖古墓,一夜成为万元户。”这句话曾经成为不少人的口头禅。
时光倒流到2001年8月23日,位于杞县最南端的竹林乡,又一次笼罩在茫茫夜色之中。河蛙低唱,蛐蛐低吟。
就是这偏僻而静谧的小村庄,却是著名的仰韶文化遗址,方圆数十里散布着座座汉墓。该乡最南端是许村岗村,村东头两座高大的土堆就是著名的文物保护单位--------许绩、许香古墓。
当天晚上11点左右,以陈亚林、刘克勤、王伟为首的10多人盗墓团伙掂着铁锨、手电筒、塑料布等物来到古墓旁边。经过简单分工,由两人在不远处路边放哨,陈亚林、刘克勤、王伟3人在墓边放哨,其余几人顺着已挖开的洞口进入墓内。
殊不知,盗墓团伙的行径早已纳入公安机关的视线之中。在踞此不远 的土岗后,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几名干警正伏在后边,密切注视着盗墓团伙的一举一动。
原来,早在陈亚林等团伙踩点挖墓时就被村民发现,有人迅速拨通“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警后的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几名刑警连夜赶往案发地,分组潜伏在古墓附近的土岗后。
晚上11点,刑警队员发现两个骑摩托车的人在古墓旁转了一圈,便向南而去。时隔不久,有10多人来到古墓前,掀开掩藏的洞口,进入洞内开始挖墓。一小时后,挖墓声音停止。刑警刘文中等人经商议后,开始行动。警校实习生高欢和刑警张光辉、刘文中走在前面。
就在这时,接近目标的公安人员不慎被负责放哨的陈亚林等人发现,当时几个人还以为是“黑”吃“黑”,刘克勤急忙到里面喊人。
灯光照处,有人喊“谁呀?”
刘文中便大声应道:“不许动!我们是刑警队的!”
听到这儿,陈亚林等人大骂:“啥刑警队的,给我上前打!”
话音刚落,刘克勤手持“东洋刀”,陈亚 林、王伟各拎一把红缨枪冲了上来。
其余盗墓贼也一拥而上。
面对蜂拥而上的歹徒 ,刑警张光辉鸣枪警告。枪响后,其中几个一看真是公安局的,便拔腿窜了。
陈亚林等人却不听警告,冲上来喊道:“你们还打枪哩!把那个手枪给夺过来,打死他!”
刑警队员只有两把枪,其余人员手无寸铁,只好撤退到100米外的一堵墙前。
陈亚林3人撵上刑警张光辉和实习生高欢。
王伟冲到张光辉面前,伸手就要夺枪,被张一枪打倒在地。
看到王伟被击伤,陈亚林、刘克勤又冲上来,用凶器朝张光辉头上砸了过来。
这时,另几名盗墓贼又冲上前来,高欢赶紧后 撤。
夜幕中实习生王勇向南跑时看到有3个人围住一个人,误以为是歹徒殴打刑警队员,急忙上前解救。
谁知,到近前一看地上躺着的却是盗墓贼王伟。
陈亚林等人看到王勇又拐了回来,就用砍刀狠狠砍向王勇,并用红缨枪朝其胸部猛刺。
寡不敌众,王勇倒在血泊中。
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开封“8.24”特大盗掘古墓和暴力袭警案。警校实习生王勇被打成重伤,全身共14处伤痕,累计长度达50.2cm。另一实习生高欢也被打伤,盗墓者全部脱逃。
“8.24”特大盗掘古墓和暴力袭警案发生后,引起市 、县两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经协商后,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8.24”专案组,紧急缉拿犯罪嫌疑人。
经多方排查,公安机关把目标锁定在家住圉镇镇的陈亚林及开封市的刘克勤、王伟身上,认为他们有重大作案嫌疑,遂进行布控,组织民警抓捕。
2001年9月8日下午5时许,陈亚林、刘克勤二人在登封市 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连夜突审,陈、刘二人对盗墓行为供认不讳。
2001年9月9日,刘克勤、陈亚林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 检察机关批捕。
2002年3月14日,杞县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亚 林、刘克勤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二人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328条、第234条第二款、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亚林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刘克勤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伟、吴守生分别被逮捕归案,侯艳松于2002年12月25日到公案机关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王伟、吴守生、侯艳松也分别于2003年11月26日、11月23日、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04年3月22日,王伟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2000元。
被告人吴守生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侯艳松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拘役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4791元。
说法之一:保护古墓有法规
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辽阔的疆土上散布着座座古墓。这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财富,而且也是整个人类文明的结晶。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利益熏心,使得大量古墓遭到破坏。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加大了对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惩处力度,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第328条明确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集团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在开封“8。24”特大盗掘古墓案中,以陈亚林、王伟为首的盗墓团伙在对两座古汉墓实施的盗掘行为。其主观上存在着非法占有古墓文物的目的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盗掘的行为,虽然犯罪分子最终没有从古墓中盗得文物,其行为给古墓葬造成了严重破坏,理应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惩处。
说法之二:想象竞合取其一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王伟等人将依法执行公务的王勇、高欢打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出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用大刀、长矛等凶器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致使一人重伤。同时,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首先亮明了身份,说明是在执行公务。犯罪分子明知是公安人员还上前袭击,行为实际构成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依据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从其一重处断。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则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明显重于妨害公务罪,人民法院对陈亚林、王伟等人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决,量刑也是适当的。
说法之三:投案自首可从轻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以看出,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主动到有关机关进行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投案自首要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事实后,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被发现以后未采取措施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等组织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等,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都属于自首情节。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主动投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只供述次要事实,而忽略主要事实,不能视为如实供述。本案中,侯艳松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法律规定自首的条件,应视为自首。
说法之四:损害他人应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王勇作为一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被犯罪分子打成重伤,理应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0条也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王伟、陈亚林、刘二军三人持凶器共同将受害人打伤,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受害人。因为行凶是三人共同行为,王伟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同案犯陈亚林、刘二军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