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作为人民的公仆,本应服务于民,却千方百计借机敛财。4月9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就田军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所退回违法所得2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现年30岁的田军原任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土地所所长,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田军利用其担任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土地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以为辖区内农民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名义向多名农民收取办证费共计78000元,未按规定上交财政,除去其用于公务的开支外,田军非法占为己有39990余元。2007年7、8月份,被告人田军以给辛庄村胡炳臣、崔玉坤协调款为名,从杏花营农场财政所支出10000元后将其中的6000元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办证款和其他公款45990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以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田军及辩护人辩称除去公诉机关已经扣除的票据外,还有票据是用于公务开支,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法院查证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