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让他堵了爹娘大门
2005年3月31日上午,河南省杞县高阳镇农民王林,在执行人员的监督和众多乡亲的围观下,戴着手铐打开锁了近一年的父母家的房门。而在这之前,年迈的双亲一直借居在邻居家中,时间长达一年之久。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去年12月,天气阴沉,而杞县高阳镇王老汉夫妇却迈着蹒跚的步履来到10多里外的法庭,要状告次子王林和儿媳袁某,他们的诉讼理由很简单:要求搬回家中居住。
起诉书中,原告这样诉称:我原有老宅一处,约七分五厘。1998年,县政府将我们的老宅划分为两处宅基地,并分别为我们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1995年儿子王林结婚,我们将位于南面的一处给其使用,北面一处由我们自己用。我们老两口在上面建造了砖瓦结构的主房四间,厨房一间。此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吵闹,让其从宅基地和房屋中搬出,并扬言如果不搬就闹离婚。原告无奈,为了儿女的幸福,只好于2004年4月从生活多年的老屋中搬出,在邻居家中找了一间小屋暂时居住。二被告趁此机会将原告住房锁住,致使原告有家不能进,有房不能住。
看到父母将自己告上了法庭,次子王林和媳妇反而一肚子牢骚。在法庭上辩称:我们是与原告生过气,但是他们是自己搬出去居住的,不是我们相逼,他们是自愿的。看到他们搬出去住,我们就把东西搬进去,由于屋内没有人,我们给房门上了锁,防止小偷偷东西。原告所诉的宅基地及房屋已经给我们了,原告为此也给我们立了字据,签了赠与协议。现在我们坚决不同意搬出,也不让他们搬进去居住。原告分家不公,是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杞县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多次前往村内进行调解,无奈王林夫妇铁了心就是不让父母搬回。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原告王老汉夫妇与被告两口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后,便从家中搬出居住。后来被告将爹娘所住的房门锁上,不再让其回家。原告拥有该宅基的土地使用证。被告声称原告已经自愿赠与被告使用,并提交由被告签名的协议一份。但是这份协议是在被告袁某与儿子以离婚相要挟的情况下才出具的,如果不签,儿子和儿媳妇就要离婚,无奈,老汉才与被告鉴定了该两处宅基地和房屋归被告所有的协议。
法院认为:二原告对该争议的宅基地持有政府颁发的宅基使用权证书,对该处宅基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二被告虽然提交了由原告签名的协议,证明父母自愿将宅基地、房屋赠与他们。但是该协议是儿媳袁某以离婚相要挟,父母迫于无奈为阻止他们离婚才签定的,房子赠与被告后,二人没有居住场所,因此该协议的签定是无效民事行为。被告阻止原告居住该房屋的行为,是对原告所有权的侵害,被告应该停止侵害,将房屋交给父母,允许他们回家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门锁打开并交给父母居住。
判决后,王林夫妇却拒不执行。二位老人只好在邻居家度过了一个苦涩的春节。听着起伏的鞭炮声,看着别人都在欢欢喜喜地过节,泪水一次又一次濡湿了两位老人褶皱的脸颊。
2005年3月22日,杞县人民法院向王林夫妇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按照判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让父母回家居住,但是夫妇二人置若罔闻。一周后,法院对王林作出了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直到被戴上手铐,王林依然有点不服气:“我们就是房子扒了,也不让他们居住。”
跟着法官回家,看着围观的乡亲们,戴着手铐的王林一脸羞愧。他告诉法官:“我后悔死了,在拘留所,别人听说我是因为不孝敬父母才进来的,都看不起我。”
看见王林戴着手铐给父母打开家门,围观的村民也议论纷纷。执行现场,执行法官对着围观的乡亲们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我们也会老,如果有家不能回啥滋味?谁的家中都有老人,谁也都有老的一天。都是一家人,有啥不好说呢?”一番恳切的话语,直说的被执行人王林低头不语,也说的众乡亲频频点头。
(文中王林系化名)
解析之一:赠与合同当无效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这里,他所订立协议的主体具有平等性,他是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依法自愿订立的,不能违反法律,不能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也不得有悖于善良风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属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中也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王老汉与次子王林夫妇之间所立的字据是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也就是当事人无偿的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王林夫妇为了达到占有父母房屋的目的,以离婚相要挟,迫使父母为自己出具房屋和宅基地赠与协议。年迈的父母在搬出居住多年的房屋后,在邻居家栖身的情况下,又将父母房门锁上,致使他们有家不能回,有房不能住,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他们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共利益,从订立时起就是无效的。因此,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解析之二:侵权行为应停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该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也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王老汉对被迫搬出的房屋及宅基地拥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书,故而他对此具有所有权。儿子王林夫妻在其搬出后将房屋门用锁锁上,致使老汉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的做法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是对原告作出的侵权行为。王林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该及时停止侵害,返还所非法侵占父母的财产。
解析之三:生效判决要履行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他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力,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维护判决和裁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就是妨害执行行为,我国法律在处罚上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13条也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人民法院追究妨碍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追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林在人民法院作出让自己停止对父母的侵权的判决后,没有进行上诉,该判决生效。但是,其没有按照判决书中的义务进行履行,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做法是正确的,它作为一种惩治手段,对妨碍执行人的行为人作出的强制措施,经济上进行惩罚,人身自由上进行限制,最终目的在于促使案件得到及时执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之四:尊老爱幼构和谐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过去是,现在是,而且将来也是,这种传统美德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和发扬。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在法律上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和谐家庭也都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要构建和谐家庭就必须先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提倡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很多事实都证明,家庭的和睦不仅是为了全家老少的幸福,也是社会安定、稳定的保证。和睦的必要条件是父母慈爱子女,子女孝敬父母,只有这样,家庭才能和谐,社会也才能和谐。
本案中,被告王林夫妇以父母偏心兄嫂为借口,以离婚相要挟,迫使年迈爹娘搬出居住的房屋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其二人应当积极的协助法官执行,让父母搬会家中,安享晚年,这也是每一个子女应该尽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