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而立之年 偷盗成性 恶习不改 终受严惩

  发布时间:2009-04-10 09:11:48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三十而立,本是人生有所收获的季节,但李某收获的却是20年的牢狱生活。

    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后不知悔改,2008年3月再度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5月因盗窃罪(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7月因犯盗窃罪(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后公安机关又发现李某过去的犯罪罪行,8月又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此时李某的刑期已达十九年零六个月,并被处以40000元罚金。

    李某的罪行并未就此结束。公安机关又发现李某曾于2007年8月30日夜里,伙同王某、徐某(二人已判刑)窜到通许县丽星粉皮淀粉设备有限公司,盗窃电脑一台、传真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共计价值2568元。这次等待他的是更为严厉的惩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李某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又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余罪没有判决,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3月26日通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3000元,李某最终把人生的大好时光交给了铁窗。

责任编辑:F    



关闭窗口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