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通许县厉庄乡后桂店村的娄某,为给父亲过三周年祭日,购买烟花爆竹并请来烟花公司的人燃放,引发了邻居桂某家火灾,经法院调解,娄某和烟花公司共同赔偿桂某损失近2000元。
2008年10月1日,娄某从通许一烟花公司购买烟花爆竹为父亲祭祀,烟花公司当晚派人到娄某家燃放。燃放过程中,飞溅的爆竹打破了邻居桂某盛放棉花、粮食的仓库窗户玻璃,并喷溅在棉花上,引燃了棉花。桂某睡觉时闻到自家有一股烟气,但认为是外边燃放的烟花气味并未在意。第二天醒来后才发现原来是自家的仓库着火了。屋内堆放的棉花大部分已被烧毁,16袋小麦和4袋花生也被熏黄。于是,桂某就要求娄某和烟花公司赔偿,但多次协商未果,就一纸诉状将两者告上法庭。
通许法院邸阁法庭接到此案后,认为双方是相处多年的邻居,进行诉前调解效果较好。于是法官多次给双方进行协调,最终烟花公司愿意承担桂某损失1800元,娄某将桂某被熏黄的粮食等量兑换,把墙壁粉刷一新,并赔偿桂某经济损失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