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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生持刀伤人 堂兄弟接送容留同进牢房

  发布时间:2009-03-26 10:07:26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两名高中生课后玩耍打闹,一人竟用匕首将对方捅伤后逃跑,堂哥堂弟帮忙接送收留窝藏,结果三人同时获刑。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明东、李明升犯窝藏罪,各判处拘役4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旭和王壮不仅同为尉氏某高中高三同班同学,还在一个寝室住宿。2008年9月19日晚,李旭与王壮在晚自习下课后,在教学楼走廊上打闹、玩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被其他学生劝开。第二天晚上7时许,李旭从本班寝室外出办事时,与从外边回寝室的王壮走了个对面,在寝室门口双方身体发生摩擦,二人即发生纠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旭在该寝室自己的床铺下面拿出匕首,乘王壮不备之际,向王壮腹部猛扎几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壮受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当日,李旭从学校外逃,当其逃至尉氏县大营乡君李村附近时,偶遇同村村民远门堂哥李明东驾驶车辆途经此村,当时李明东知道李旭家人已经赶往学校为被害人看病,并且也询问了李旭有关情况,在明知李旭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将李旭送至尉氏县大营乡君李村公交站站牌处,告知李旭本村在郑州打工的堂弟李明升的手机号码,并与李明升电话联系为李旭隐藏提供住所。

    李旭到郑州后与被告人李明升电话联系,告诉李明升自己拿刀子捅了人,想在他那儿躲几天,李明升碍于情面没有拒绝让,并给他买了换洗衣服和零花钱。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旭在被告人李明升租住郑州南曹乡司李村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旭及其家人与被害人王壮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后,被害人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旭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明东、李明升明知被告人李旭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钱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旭系初犯又是在校学生,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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