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3月24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2月28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立驾驶一无牌号的农用机动三轮车沿郑汴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同一方向骑自行车的刘野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刘野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开封市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吿人王立负事故主要责任,刘野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立系过失犯罪,庭审中真诚悔罪,且民事部分己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