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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法院加强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

  发布时间:2009-03-23 17:18:02


    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增强全院干警的质量意识,确保司法公正,今年年初,兰考法院又重新修订了《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此项工作。该院所称的过错案件是指因主观过错、过失或业务水平较差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且不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中的违法审判、执行案件。

    一、领导重视,统一思想

    该院党组反复强调案件质量的重要性,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法院管理工作的核心,必须把它做为事关法院形象的重要问题来抓。该院组织全体干警逐条学习追究办法,从思想上树立质量意识、铁案意识,从而充分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时刻绷紧案件质量这根弦,力争办铁案、出精品,不产生一起瑕疵案件。

    二、建立组织,健全制度

    评查办负责过错案件的初审和初核,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过错案件的确认和责任划分,监察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意见的提出和执行,院长办公会负责过错责任追究意见的最后决定,形成院长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特别是严格责任划分,明确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对过错案件责任追究的执行,该院成立了由监察室、评查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问责办,并指定纪检组长主抓这项工作,保证了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从一开始就走上制度化、正规化轨道

    三、按章操作,不枉不纵

    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对审查范围、审查程序、责任划分、责任追究都有明确的规定。审查因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的以及本院决定再审而改判的案件。而对违反法定程序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方面的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过错案件的审查由评查办进行初审,过错案件由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进行确认。案件主审人及可能承担责任的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可以列席申辩。过错案件责任根据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违法行为与过错案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定。过错案件责任一般由主审人承担,合议庭其他成员同意主审人意见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主审人意见被合议庭其他成员否决,造成过错案件,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分别承担责任。合议庭的正确意见被审委会否决造成过错案件的,由发表否决意见的审委会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因主审人汇报片面、失实或者未写进审理报告也未经主管院长审核的意见造成审委会作出错误决定的,仍由主审人承担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扣发文明奖等。

    四、狠抓落实、严格追究

    自该院从2003年通过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来,每年都对属于审查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确认,在审查中,如发现有错案的,提交监察室确定。2008年,该院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确认程序,从中确认4件案件构成了过错案件,2件刑事、2件民事,对其中2件,不但追究了主审人的责任,还追究了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责任,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文明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等不同的追究方式,并由问责办跟踪落实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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