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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离婚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应当出庭

  发布时间:2009-03-20 13:05:00


    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目前,在审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许多法院往往会依据原告提供的村委会、居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在缺席审理后作出离婚判决。随此应运而生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一些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分割财产等原因提起假离婚诉讼,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难以查明离婚真相,假离婚诉讼挑衅了诉讼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民诉意见第92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调解无法展开,法律规定形同空文。三是一些基层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随便出具证明,瑕疵证据会使离婚判决偏离司法公正。四是依据民诉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被告的诉权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济。五是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时,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庭很难查清原告、被告之间真实的财产状况,一些当事人虚构债务和隐瞒实事真相,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造成日后的诉累。

    鉴于此,法院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应当要求“下落不明”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出庭,将更有利于查清原告离婚的真实目的,离婚是否出于真实自愿,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等一系列问题,也为“下落不明”当事人的诉权缺失设置一道前置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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