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为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司法廉洁,杞县法院深刻解读“五个严禁”规定,详细制定出三十五项严禁内容,以促进“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将“五个严禁”所规定的“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具体延伸为七项严禁内容: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礼金、财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吃喝;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支付费用的各种高消费娱乐等活动;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供或报销健身、按摩、洗脚、洗浴、旅游等费用;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供无偿劳动和服务;严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出卖房屋、汽车或推销其他物品等;严禁借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本人(单位)的小汽车等交通工具使用。
二是将“五个严禁”所规定的"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具体延伸为十项严禁内容: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严禁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严禁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严禁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泄漏审判秘密;严禁私自单方面会见律师,因工作需要会见的,必须有两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场;严禁要求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严禁向律师借用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严禁接受律师的钱物和宴请,严禁参加律师安排的娱乐、旅游以及其他消费项目;
三是将“五个严禁”所规定的"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具体延伸为五项严禁内容: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法院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严禁本院工作人员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分管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分管副院长、院长,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和影响合议庭成员、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和院领导依法履行职务;严禁副院长非因工作需要,过问非主管业务庭以外的案件;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室主任、副主任严禁过问庭、室以外的案件;严禁法官、书记员过问本合议庭以外的案件;严禁办案法官向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主管副庭长、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泄露案件的情况。办案法官对本院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情的应当拒绝。
四是将“五个严禁”所规定的"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具体延伸为七项严禁内容:严禁私自对外委托,各部门应依法由技术科统一对外委托各类鉴定、工程造价、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严禁私自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法律或行业规定实施委托评估、拍卖,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杞县人民法院关于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五个严禁告知书》;严禁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参与委托拍卖或评估;严禁直接指定或暗示当事人某一中介机构;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或收取评估拍卖机构回扣;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私下单方接触当事人,暗箱操作;严禁未经部门领导审批委托评估、拍卖。
五是将“五个严禁”所规定的"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具体延伸为六项严禁内容:严禁向亲友、熟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理情况;严禁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严禁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严禁携带案卷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与办案无关的场所,以防案件材料丢失和被窃。案件的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并妥善放置、收藏;须携带案卷出差者,必须确保案卷安全;严禁擅自复制案件材料;严禁违规安排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阅卷人在法院内适当的场所查阅。
该院采取季度自报、线索举报、巡视检查等方式对“五个严禁”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法院工作人员每季度填报一次“五个严禁”执行情况自报表,对于违反本“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凡积极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的,视情节轻重,减轻或免于处罚。该院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治处、办公室、行政科和纪检监察、评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巡视组,巡视组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以及暗访的方式对“五个严禁”执行情况进行突击巡视。巡视组每月向巡视领导小组汇报“五个严禁”执行情况,巡视领导组研究后公布对违反“五个严禁”人员的处理结果,并建立巡视档案,对巡视结果进行备案,结合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在年终绩效考评时作为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称职或不称职的考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