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近日,河南省通许县法院对原告侯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杨某归还原告侯某人民币2786元,并承担本案录音鉴定费用2803元。
原告侯某与被告杨某系同村村民又是朋友,2007年二人在江苏无锡打工期间,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元(未出具手续),后以医保费抵偿214元,下余2786元经催要拒不偿还。无奈,侯某以2008年6月15日、19日对被告用手机录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多次调解未果,被告否认借钱的事实并对录音不予认可,后两次录音证据经河南四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原被告录音,花费鉴定费280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元,用医保费214元抵债后下欠2786元是事实,有录音证据在卷佐证,被告应当偿还,鉴定费用2803元依法应由被告杨某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