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将要谈婚论嫁时,未婚夫却将未婚妻告到了法院,昔日的柔声细语演变成了法庭上的恶语相向,3月17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段某彩礼(现金)6600元整,驳回原告要求孙某的父亲孙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008年农历1月6日,原告段某与被告孙某经朱某、前某介绍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段某给付被告孙某见面礼(现金)8800元和其他礼品,按照农村的风俗,段某的父母给孙某600元。之后,原告又给被告购买价值200元的手机一部。眼看一段美好的姻缘就要成就,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当段某要求与孙某结婚时,孙某向段某提出无理要求,遭到段某的拒绝。孙某遂以自己未达法定婚龄为由拒绝与段某结婚,并说自己与段某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谁也没有兴致再提结婚的事。
伤心的段某自然不肯人财两空,既然结婚无望,就要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于是他向孙某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孙某和家人拒绝返还。多次与孙家交涉无果后,无奈的段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与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孙某虽然全部否认了订婚和给付彩礼这一事实,但其在兰考县三义寨乡法律服务所由代某、胡某制作的询问笔录中认可了原告段某及其父母在双方订婚大、小见面时给付其6600元和2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孙某返还彩礼9800元及手机一部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