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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法院工作报告: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9-03-17 17:48:52


    全市法院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一,加强源头治理,努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对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努力提高一审、二审案件质量;认真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不断提高服判息诉率;进一步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开展经常性的集中接访活动。仅2008年5月至8月,全市法院就集中开展了5次大接访活动;坚持层层签订《涉诉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的重要指标;严格信访工作责任制,对因裁判不公、执行不力、作风粗暴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引发赴省进京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坚决实行责任倒查,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些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信访意识,对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处理群众来信3046件,接待来访群众1万余人次,化解了大量信访案件,涉诉信访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第二,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全市各法院立案大厅推行一站式服务,在人民法庭实行直接受理案件制度,方便群众诉讼;实行诉讼引导、诉讼风险告知、调解提示等措施,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断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在全市法院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的法官“五进”活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涉及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人员等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五年共实施司法救助案件3913件,缓减免交诉讼费用1327万元。

    第三,推行审判公开最大化,创新审判公开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针对裁判过程公开程度不够等问题,在全市法院积极探索推行审判公开最大化工作。在刑事审判中,实行书面征询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对案件定罪量刑意见制度;对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听证的形式听取群众意见,避免法官的主观臆断;注重刑民结合,强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以调解过程的公开,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民事、行政审判中,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大合议制,集思广益,努力使裁判结果更加透明公正;实行判前征询意见制度,对专业性强的案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或基层组织的意见。对传统民事案件,征询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民调组织的意见;探索委托调解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律师、基层组织的作用,选择典型案件委托律师或基层组织先行调解。立案、审判、执行公开最大化推行以来,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好评。2008年底,在省委政法委组织的全省政法系统社会满意度测评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位居全省法院系统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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