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利用学生家长对教师的信任,徐某以办理上大学为名诈骗一学生家长现金15000元,2009年3月13日,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徐某本为河南省通许县一重点中学教师,张某之女张某某系被告人的学生,2006年高招中张某某失利,未进入理想院校,无奈去某自考院校就读。
2007年5月份,被告人徐某自称其有亲戚在某高等院校工作,可通过顶替让被害人之女进入理想院校,并让张某某退学等待。被害人张某信以为真,先后给被告提供活动经费15000元。后徐某以高校某处长出差为由拖延时间,直至2007年高招结束后张某某仍未能入学。在张某的催促下,被告徐某找来周某冒充某高校教师与张某通电话并一块儿吃饭,谎称上学之事没问题。然徐某终未能为张某某办成上学事宜,被害人张某报案事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