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开封频道讯 家住开封市某小区的80后小青年武某搬进新房入住仅仅一个多月,开发公司便在其东临原二层楼的基础上又加盖了三层楼,致使武某的新房通风采光受到严重影响,郁闷之余,为讨要“阳光通风权”,武某将开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3月11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宣判该院首例讨要“阳光通风权”案,判决被告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某损失二万八千元。
2006年9月12日,原告武某和被告开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武某购买被告在本市某小区2号楼三楼住宅商品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90210元。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2号楼东邻楼房规划为二层。武某于2007年9月入住。被告于2007年10月在武某所购房屋楼前东邻原二层楼基础上加盖三层即楼房共五层(楼高相当于2号楼五层多不到六层),武某认为,被告加盖的房屋影响了其房屋的通风及采光。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
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价值的主要性能因素由房屋所处地段、楼层、采光及通风几项构成,其中房屋采光及通风如何,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影响极大,是房屋使用价值高低的主要指标之一。商品房是公民的主要私有财产,可以买卖、抵押、投资,采光如何对其流转性和价值高低有直接关系,采光权被侵害,房屋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会相应降低。被告在与原告房屋相邻楼房加盖楼层,而所加盖楼层在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在规划范围之内,侵害了原告的采光通风权,并且这种侵害是长期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害赔偿责任的请求,酌定按28000元予以支持。